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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总结出7大劳动纠纷难点
时间:2014/9/2 8:49:04    来源:中工网--《劳动午报》    |       

  《劳动法》等相关法律法规,明确了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,而现实中,各种劳动纠纷案错综复杂,如何应对就成为最受关注的问题。上周,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劳动争议审判调研会上,总结出2011年劳动争议案件出现群体性案件持续增多、社保领域纠纷不断增多、人事争议和公司高管等高端特殊人群的纠纷逐渐增多的“三增多”现象。同时,法官们还对劳动案件中的一些热点难点问题形成了审判意见。记者对其中的7个问题进行了整理,供广大读者维权参考。

  1 个体加盟情形下,劳动关系咋认定?

  问题:个体工商户加盟某品牌公司后,在商场租赁特定经营场地,雇佣劳动者按品牌公司的要求开展经营活动。劳动者往往还需遵守商场的管理规定,如配戴统一标识等。此时劳动者与谁有劳动关系?

  审判意见:应根据实际的用工、管理及报酬支付情况而定,如果劳动者是由个体工商户直接使用、管理并支付报酬,则倾向于劳动者与个体工商户之间存在劳动关系。

  2 单位在筹备期间,能否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?

  问题:依据《司法解释三》第四条规定,劳动者与未办理营业执照的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,应当将用人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列为当事人。

  那么,单位在筹备期间,未办理营业执照,此时劳动者如果已经开始工作,能否认定在筹备期间劳动者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?

  审判意见:单位未正式成立之前,不属于劳动法上的用人单位,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。因此筹备期间在劳动者与单位之间只能按劳务关系处理。

  3 劳动者不接受工作调整的,单位能否降低工资?

  问题:在一起案件中,原告单位与被告个人签订劳动合同,约定服务地点为甲地、乙地或其他办学地点。被告先在甲地工作。

  此后,原告单位机构调整,通知将被告工作地点改为乙地。被告因为不接受,没有按时报到。而后原告单位通知将被告工资降为本市最低工资。被告主张补足工资差额,能否获得法律的支持?

  审判意见:如果能够查明用人单位一方调整劳动者的岗位和工作地点是正常的,没有违反劳动合同的约定,事先也告知了劳动者,而且对劳动者也无明显不合理之处,而劳动者却拒绝到岗,且不参加工作,则单位按最低工资标准发放生活费并无不当之处。

  4 单位规章中有对劳动者较为严格的解除条件,是否有效?  上篇文章:关于公布2011年度北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通知     

 下篇文章:本网律师巧代理 劳动者近五万五千元劳动权益获支持   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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